2009年12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2010年底前,各市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完成2000万平方米以上。2010年采暖期,所有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全省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3000万平方米。自2011年起,新增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和验收,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意见》指出,供热计量改革是实现建筑节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进一步加大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又好又快发展。
《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
各市、县(市)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尽快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既要保证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又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热。
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供热成本、经营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及供热计量数据监测制度。
加强新建建筑热计量监管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设计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要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要求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对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施工阶段进行监督。
——监理单位要及时查明情况,对不符合计量要求的工程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向买受人出示所售房的能源消耗指标、供热计量及节能措施等资料,并在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强化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监管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经建成或者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产权初始登记;对不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开发的相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对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落实供热计量收费主体责任
供热单位只对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建筑供热。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威化管理等,购置费用纳入建房成本。
严把供热计量产品质量关
严格执行我国相关法律和技术规程,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合格证书和型式检验证书,用于热计量结算点的热量表要实行首检和周期性强制检定。要建立热计量设施备案制度。
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各市、县(市)在2010年底前按期完成省下达的改造任务。其中,唐山市600万平方米,石家庄市300万平方米,承德市200万平方米,邢台、邯郸市各150万平方米,保定市120万平方米,沧州、衡水、秦皇岛、廊坊市各100万平方米,张家口市80万平方米。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中央奖励资金办法和标准,视财力情况将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
2009年采暖季,改革示范城市唐山、承德市要分别实现热计量收费1000万平方米和170万平方米,其他设区市试点面积不得低于30万平方米。2010年采暖季,全省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要达到3000万平方米。
此外,《意见》还提出将供热计量改革及建筑节能工作列入“燕赵杯”竞赛检查评比、“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考核及全省节能减排工作考核范围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