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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
2010-2-8 12:36:58发布  点击次数:174

北京市标准DBJ 01-605-2000
   
1 室内系统设计

1.1 一般要求 
 
1.1.1 新建集中供暖住宅的室内系统,应按分户设置热量表的热计量方法进行设计。与此相应,宜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型式。
1.1.2 应设置一户一表。具有多种套型、且套型面积相差较大的住宅,根据水力平衡或管系统布置的需要,套型面积较大时一户也可多

        于一表。  
1.1.3 室内供暖系统由供暖管道入口装置、各环路的供回水干管和各共用立管组成。  
1.1.4 住宅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设置单独供暖系统和热量计量装置。  
1.1.5 热水供暖系统最低点的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供暖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关于竖向分区供暖的要求。
       (2) 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应符合北京市标准《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     
       (3) 空调供暖水系统,不宜超过1.0MPa。  
1.1.6 系统最低点的工作压力超过1.1.5条的供暖系统,应采用可靠和符合节能要求的方法进行竖向分区,并与热源系统和室外管网系 

      统的设计协调一致。

1.2 供暖管道入口  

1.2.1 在满足室内各环路水力平衡和总体热计量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建筑物的供暖管道入口数量。  
1.2.2 供暖管道的入口装置,除常规做法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水管上设置过滤器。    
       (2) 设置热量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条件。    
       (3) 根据总体调节的需要,设置差压或流量自动调节装置。   
             注:型供暖管道入口装置图式,可参见附录E。  
1.2.3 暖管道入口装置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地下室的建筑,宜于室外管沟入口或楼梯间下部设置小室,小室净高应不低于1.4m,前部操作面净宽应不小于0.7m。    

             室外管沟小室宜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2) 地下室的建筑,宜设置在地下室可锁闭的专用空间内,空间净高应不低于2.0m,前部操作面净宽应不小于0.7m。
           
1.3 水平干管和共用立管  

1.3.1 供水和回水水平干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水及回水干管的环路应均匀布置。    
       (2) 各共用立管的负荷宜相近。    
       (3) 供水及回水干管应设置于住宅户外的室内设备层或半通行管沟内。当下部为公共用房时,允许设置于公共用房空间内,但 

           应具备进行检修的条件。  
1.3.2共用立管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 符合住宅平面布置和户外公用空间的特点。    
       (2) 一对立管可以仅连接每层一个户内系统,也可连接每层一个以上的户内系统。同一对立管宜连接负荷相近的户内系统。 

    (3) 除每层设置热媒集配装置连接各户的系统外,一对共用立管连接的户内系统,不宜多于40个。 
1.3.3 共用立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取防止垂直失调的措施,宜采用下分式双管系统。    
       (2) 共用立管接向户内系统分支管上,应设置具有锁闭和调节功能的阀门。    
       (3) 共用立管宜设置在户外,并与锁闭调节阀门和户用热量表组合设置于可锁封的管井或小室内。    
       (4) 户用热量表设置于户内时,锁闭调节阀门和热量显示装置应在户外设置。    
       (5) 下分式双管立管的顶点,应设集气和排气装置,下部应设泄水装置。   
             注:有竖向压力分区的下分式共用立管图式,可参见附录F。  
1.3.4 户外公共空间的建筑设计,应为共用立管、阀门和户用热量表的合理设置提供条件。  
1.3.5 供水及回水干管、共用立管,宜采用热镀锌钢管螺纹连接。  
1.3.6 供回水干管和共用立管,至户内系统接点前,不论设置于任何空间,均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加强保温。
                            
2 户内系统设计

2.1 入户装置和管系布置 
2.1.1 户内系统的入户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入户装置应包括供水管锁闭调节阀和回水管锁闭阀、户用热量表、设于热量表前的管道过滤器等构件。    
      (2) 入户装置各构件的设置位置,由设计确定。
2.1.2 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方式时,应根据  建筑平面和层高、装饰标准和使用要求、管材和施工技术条件等因素,选择采用以下户内

        供暖管道布置方式:    
      (1) 布置在本层顶板下,采用上分双管式系统。    
      (2) 布置在本层地面上或镶嵌在踢脚板内,采用下分双管式或水平串联单管跨越式系统。    
      (3) 布置在本层地面下的垫层内,采用下分双管式、水平串联单管跨越式或放射双管式系统。
        注:各种户内系统图式,可参见附录G、H、I、J。
2.1.3 当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方式时,管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北京市标准《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 
2.1.4 当采用冬季集中供暖和夏季独立冷源供冷相结合的分户空调系统时,户内供暖管道与空调水系统的连接,应方便供暖和供冷系统

       之间的切换,并确保切换时各户独立冷源系统的密闭性。   
        注:集中供暖与独立冷源结合的分户空调系统图式,可参见附录K。
           
2.2 散热器及其布置 
 
2.2.1 散热器的选用,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关于"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的要求。其中,应根据系统类

       型、热源和管网的运行管理条件等因素,权衡使用寿命。  
2.2.2 当采用铸铁散热器时,应对散热器内腔的清砂工艺,提出特殊要求并有可靠的质量控制措施。  2.2.3散热器的布置,应符 

       合以下原则:    
      (1) 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    
      (2) 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的布置协调。    
      (3) 尽可能缩短户内管系的长度。

 2.3室内温度的调节和控制  

2.3.1 分户热计量的分户独立系统,应能确保居住者可自主实施分室温度的调节和控制。  
2.3.2 散热器供暖系统的温度调节控制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双管式和放射双管式系统,每一组散热器上设置高阻手动调节阀或自力式两通恒温阀。    
      (2) 水平串联单管跨越式系统,每一组散热器上设置手动三通调节阀或自力式三通恒温阀。  
2.3.3  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的主要房间,应分别设置分支路。热媒集配装置的每一分支路,均应设置调节控制阀门。  
2.3.4  当冬夏结合采用户式空调系统时,空调器的温控器应具备供冷或供暖的转换功能。  
2.3.5  当共用供回水立管、锁闭阀门和户用热量表设置于户外时,宜在户内适当位置,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手动或自力式总调节阀门。

2.3.6  所有调节阀,均应确保能灵活调节和在频繁调节条件下无外漏。

2.4 管道材质和敷设
  
2.4.1 户内供暖管道的明装配管,宜采用热镀锌钢管螺纹连接。埋设在地面垫层内或镶嵌在踢板内的管道,应根据系统工作压力、系统

        水质要求、材料供应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和投资费用等因素,选择采用以下塑料类管材:
     (1) 交联铝塑复合(XPAP)管。    
     (2) 聚丁烯(PB)管。
     (3) 改性聚乙烯(PERT)管。    
     (4)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  
2.4.2 塑料类管材的性能指标要求和选择计算,可参照北京市标准《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应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散热器供暖

       系统使用条件分级的选择,应按不低于5级的要求。  
2.4.3 系统中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埋设在地面垫层内的管道,宜采用铝塑复合管,或采用有阻氧层的其它塑料类管材。  
2.4.4 在垫层内埋设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采用下分双管式系统连接散热器处的PB管和PP-R管可采用相同材质的专用连接件进行热熔接外,其它管材和所有管材在其 

         它部位均不应设置连接配件。    
     (2) 无坡度敷设时,管中水流速不宜小于0.25 m/s。    
     (3) 上部覆盖层的厚度和构造,应确保防止地面因热作用而开裂。    
     (4) 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地面二次装修时受到损坏。     
     (5)  放射双管式系统热媒集配装置处管道密集的部位,宜设置柔性套管等保温措施。  
2.4.5 在户内上部空间或沿地面明装的管道,应排列有序、布置紧凑,便于用建筑装饰包覆,不得阻挡通道和影响其它室内设施或家具

       的合理布置。
                          
3 系统水力计算

3.1 室外系统  
3.1.1 用户二次水侧室外管网最不利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宜不大于60Pa/m,且其压力损失,宜不大于热源出口处总压差的1/4。
3.1.2 与最不利环路并联的其它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应根据水力平衡的原则确定。  
3.1.3 应计算室外管网在每一建筑供暖人口的资用压差,以对照室内系统的总压力损失,正确选择入口调节装置。

3.2 室内系统和户内系统  
3.2.1 室内系统和户内系统的总压力损失,应由下列各项构成:    
     (1) 最不利户内系统的压力损失。    
     (2) 自该户人口起至建筑供暖入口止,室内系统的压力损失。    
     (3) 以上两项压力损失之和的10%。  
3.2.2 室内系统和户内系统的比摩阻,应根据各并联环路之间水力平衡的要求,并对照建筑供暖入口的资用压差确定。  
3.2.3 室内系统和户内系统各并联环路之间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均应不大于15%。当条件所限不能达到时,应设置必要的调节

       构件。  
3.2.4 各并联环路之间的水力平衡,应计及垂直共用立管的重力水头。重力水头值按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重力水头值的2/3计算。

3.2.5 户内系统包括锁闭调节阀门和户用热量表在内的计算压力损失,宜控制在≤30kPa范围内。   注:塑料类管材的水力计算, 

      可参见附录L。  
3.2.6  当户内采用水平串连单管跨越式系统时,应顺序计算温降,确定散热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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